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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好,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最新關于增值稅的加計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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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一、增值稅進項加計扣除抵減的會計處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以前類似的政策是農產品的進項加計扣除,納稅申報時,農產品加計扣除按增加的差額扣除額計算后得出進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第8a欄,其性質屬于增值稅進項增加額。
而這次的四項服務的加計扣除政策抵減稅額完全不同于農產品的進項加計扣除,其屬于應納稅額的抵減額,按政策規(guī)定需要分計提和抵減兩個環(huán)節(jié),在《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申報表附表四中分別填列。
因為這是新的稅務規(guī)定,在財政部營改增后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中并無相應規(guī)范性規(guī)定,那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比較合適呢?遵從其稅收原理及申報環(huán)節(jié),我們認為會計處理也需要分兩個環(huán)節(jié)處理,建議增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額”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兩個明細科目用于10%進項加計扣除的核算,建議分錄如下。
1、計算當期可抵扣進項加計抵減額
(1)發(fā)生當期依據(jù)可抵扣進項計提可加計抵減額
借:固定資產、原材料、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
貸:銀行存款
(2)當期發(fā)生不可抵減進項稅額期末轉出進項
借: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轉出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
2、當期進項加計額抵減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
3、優(yōu)惠到期如還有進項加計額抵減額結余的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遞減進項加計額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二、增值稅進項加計扣除抵減稅額政策細節(jié)
(一)抵減應納稅額政策執(zhí)行期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二)加計抵減四項服務的范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這次范圍不包含金融業(yè)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xiàn)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業(yè)、現(xiàn)代物流產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三)不同設立時點納稅人何時開始適用加計抵減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當期加計抵減額的計提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五)當期加計抵減額的抵減
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
(1)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2)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六)免稅及兼營免稅的不得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七)政策到期后進項加計扣除額的處理
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2019 04/1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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