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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特別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quán)”;股份有限公司“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quán)三分之二以上”,有什么不一樣呢?

84784966| 提問時間:2019 09/0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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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quán),按7人數(shù)計算,三分之二以上就是5人通過就可以,若按投資額計算,就用實收資本額乘以三分之二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合法召開,是未設置任何出席人代表股份數(shù)額的要求底線的.因此,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時要求的計算起點都是以出席人數(shù),而不是以全部股份額. 其實你可以這樣理解,一般股份公司有成千上萬的小股東,開個會不可能把所有股東都召集來的.
2019 09/06 09:37
84784966
2019 09/06 09:54
謝謝老師。另外代位求償權(quán),您能用ABCD,把投保人,被保險人,第三人保險人他們之間的關系幫忙梳理一下嗎?
小于老師
2019 09/06 10:06
同學你好,按規(guī)定你這屬于另一個問題,應該先去提問,老師們才能回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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