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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縣城-酒廠為增值稅般納稅人,2019年12月發(fā)生下列業(yè)務: 明份購進(自8001每噸買價萬元,根食白看入庫,取得警值稅般的稅人開具的增面積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30萬元、增值稅4.8萬元。 (2)購進100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20萬元,酒精入庫,支付運費萬元未取得招值稅專用發(fā)票。 (a)領用成本為70, 85萬元的酒精,發(fā)送給外單位加工成白酒0噸,支付不含稅加工費10萬元、不合稅輔助材料款5萬元,取得受托方(-般納稅人)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白酒收回后入庫。受托方同類產(chǎn)品不合稅售價120萬元。 (4)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50噸對外出售,收到不含稅貨款50萬元。 (5)自產(chǎn)薯類白酒100噸,每噸成本價9000元, 每噸不含稅售價18000元,本月售出80噸。 (6)本月用外購糧食白酒20噸連同自產(chǎn)薯類白酒20噸勾兌成低度白酒100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全部銷售給某煙酒批發(fā)企業(yè),每噸不含稅售價為3萬元,銷售合同約定酒本月收取60%的價款;其余的40%價款在下月15日收取。 (7)酒廠將上月購進的糧食白酒10噸(賬面成本10萬元,已抵扣進項稅額)連同自產(chǎn)墓類白酒10噸

84785046| 提問時間:2020 07/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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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酒廠2018年12月委托加工業(yè)務中,受托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120×20%+100×2000×0.5÷10000=34(萬元)。   (2)   業(yè)務(5)薯類白酒應納消費稅=80×1.8×20%+80×2000×0.5÷10000=36.8(萬元)   業(yè)務(6)低度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20%+100×2000×0.5÷10000)×60%=42(萬元)   業(yè)務(7)發(fā)放福利應納消費稅=10×1.8×20%+10×2000×0.5÷10000=4.6(萬元)   該酒廠2018年12月自行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總額=36.8+42+4.6=83.4(萬元)   白酒(“噸”與“斤”的換算):1千克=2×500克=2斤;1噸=1000千克=2000斤;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是0.5元/斤,所以每噸定額稅率=0.5×2000=1000(元)。
2020 07/0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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