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建筑勞務分包: ①行業(yè)特點 ②運營注意事項 ③如何規(guī)避所得稅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同學你好
1.
從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雙方協(xié)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而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規(guī)范。由于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因此在適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上也有所不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從法律責任后果來看。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建筑市場管理部門進行監(jiān)督管理,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監(jiān)督管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從其他方面來看。一是用人一方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工商戶;勞務合同的用人主體則更廣泛,除了上述單位外,還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被雇用主體一方必須是年滿16周歲(特殊行業(yè)要經過審批),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女工人不滿50周歲)的、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務合同的被雇用主體一方則只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就行。三是勞動合同關系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關系則不需要。四是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不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務合同關系的重要依據則是雙方約定。五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須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勞務合同關系則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六是勞動合同關系有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支付的限制,勞務關系則沒有上述限制等等。
這些勞務分包人不具有獨立管理工程的職能。許多勞務合同名為“工程分包”,實際上是項目經理部在管理、技術、質量、材料等方面負責,分包人僅僅從事土石方,混凝土澆鑄工種的勞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術問題完全在項目部派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監(jiān)督下進行,只能是提供勞務和管理勞務。在工程質量上,勞務分包人對其勞務作業(yè),僅對發(fā)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并以監(jiān)理工程師驗收認可為標志。勞務提供人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形式,由于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受分包人的管理,甚至施工場地交叉,在勞務作業(yè)分包工程中,勞動關系復雜,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形態(tài),即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2.
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雙重勞動關系是不允許的。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必須與他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否則,他就沒有勞務可以向勞動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勞務作業(yè)分包中的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勞務受包人(勞務作業(yè)分包企業(yè))與工人(勞務提供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工人與勞務接受者即勞務分包人(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關系與《合同法》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這里應注意,勞務受包人合法運作必須包含兩種形式:一是與有勞務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即勞務分包人(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建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二是特定地區(qū)若干經過崗前培訓的自然人中的每一個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通過勞務作業(yè)分包中勞動關系模式圖,三方的勞動關系就清楚了:工人與勞務受包人確立了勞動關系,自然工人與勞務受包人之間由于勞動引起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工人與勞務受包人又同時與勞務分包人形成勞務合同,由此引起的與勞動有關的法律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工人與勞務分包人的勞務合同的效力應低價于勞務受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的勞務合同,即“個體勞務合同”中關于工人權利的標準不能低于“集體勞務合同”中相應標準,當“個體勞務合同”與“集體勞務合同”相抵觸時,應按“集體勞務合同”相關條款執(zhí)行。在勞務作業(yè)分**程中由于工傷、報酬等引起的勞動糾紛也就很好處理,根據兩個合同的規(guī)定和各自依據的法律來分撥和處理三者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既有利于保護個人的權利,也理順了企業(yè)的權利和責任。
3.要有足夠的成本費用票
2020 10/20 17:39
閱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