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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納稅調增額=(1000-700)×5000=1500000(元)=150(萬元);捐贈限額=1200×12%=144(萬元);實際捐贈額=5000*1000*1.13=5650000元=565(萬元),準予扣除金額為144萬元,所以要納稅調增。應納稅額=(1200+150+565-144)*25%=442.75萬元。為什么要計算實際捐贈額,不會重復交稅嗎?不太明白為什么要計算。不是應該是利潤總額+調增數(shù)-限額為基礎計算嗎?

84784977| 提問時間:2021 06/1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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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師1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從業(yè)資格
您好,150是視同銷售利潤。 565-144是超限額的捐贈支出,需要納稅調增的 這兩項是不同的項目 因為原來的利潤1200在稅法看來是低的,因為捐贈在會計上按照565來扣了,實際在稅法上只能扣144,所以1200+565-144 學員您看看是否能明白,不懂再問我
2021 06/1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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