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月1日,甲公司購入B公司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支付價款26 000 000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lǐng)取的債券利息500 00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30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8000元。該筆B公司債券于2017年7 月1日發(fā)行,面值為25 000 000元,票面利率為4%,上年債券利息于下年初支付。甲公司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進行管理和核算。 (2)2018 年1月31日,甲公司收到該筆債券利息500 000元。 (3)假定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購買的B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4 800 000元; (4)假定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購買的B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5 700 000元; (5)2018年12月31日,確認B公司的公司債券利息收入 (6)2019年初,甲公司收到債券利息1 000 000元。 (7)2019年3月15日,甲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全部B公司債券,售價為26 400 000元。 (8)計算該項轉(zhuǎn)讓金融商品應(yīng)交增值稅。假定債券利息不考慮相關(guān)稅費。 要求:編制甲企業(yè)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的相關(guān)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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