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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何破產案件會是在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應該是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嗎?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2 11/0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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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田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
您好,學員。 確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必須先確定債務人的住所地。對于“住所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營業(yè)地是指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辦事機構所在地通常是指企業(yè)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兩者間是并列關系,不存在先后順序問題。由于債務人的主要營業(yè)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能并不在同一地方,因此,不同的法院對破產案件可能同時享有管轄權。 為了解決可能存在的不同法院就同一破產案件都享有管轄權而引發(fā)的管轄沖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一條中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div>
2022 11/09 00:04
小田田老師
2022 11/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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