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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一下,這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中的說明理由制度和告知制度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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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
告知制度:行政主體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事有的權利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如《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昕證的權利。
說明理由制度: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體應將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如《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與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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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理解:說明理由是要做出處罰了,向相對人說明理由,為什么處罰對方;告知制度是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要告知并加以指導。
2022 12/1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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