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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都源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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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遞延所得稅資產確實主要源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這是因為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企業(yè)所得稅》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資產。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在未來期間會導致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產生可以抵扣的金額。例如,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0元,而其計稅基礎為80元,這就意味著在未來期間,當該資產被出售或耗用時,企業(yè)可以少交20元的所得稅,因此應確認20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不過,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可能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產生并非完全源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例如,某些非暫時性差異(如稅收優(yōu)惠政策導致的差異)也可能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產生。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企業(yè)可能出于謹慎性原則或其他原因,對一些不能確定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也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因此,雖然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來源,但并不是其唯一來源。
01/0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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