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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和侵權不是一個概念?比如出資不到位只能說是違約而不是侵權?

84784994| 提問時間:06/0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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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同學你好,是的,你理解正確。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例如,醫(yī)療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原告要對醫(yī)療單位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按合同糾紛處理,則只要證明醫(yī)療單位違約、沒有及時看好病情就可以了,無須就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yī)療事故舉證。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xiàn),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jù)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jù)大陸法系各國的規(guī)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jù)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jù)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范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范圍要小于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范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采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范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合同賠償責任通常不會超出標的物本身的價值,并且僅限于對正常的可得利益損失負責。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于物權的追及力及優(yōu)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zhí)行職務、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于,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jù)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fā)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因此,從我國和世界各國的的民法規(guī)定來看,侵權責任適用的多為短期訴訟時效,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長期普通訴訟時效。 10、案件管轄不同 根據(jù)我國民訴法規(guī)定,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06/0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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