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問一個問題,你看這張照片上面直接訴訟這一個寫的是應當知道或應當知道做出行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做出了這個行政行為。自己感覺那就得在這個行為六個月以內提起訴訟,下面是其他案件,行政行為作出超過五年提起說人民不予受理,這兩個是不是有矛盾的,一個是六個月內你就得必須得提出,一個是超過五年就不予受理,那不超過五年他也遠遠大于六個月了,那在這六個月到五年這段時間,那是怎么個情況呢。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六個月:指既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也知道起訴期限的情況,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比如,行政機關在2008年3月1日作出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在執(zhí)行的時候,行政相對人在場,此時行政相對人就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并且行政機關告知了訴權,那么從該日計算六個月,為起訴期限。
但如果是行為人30年后才知道的呢,這時候就有一個限制,就是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5年,就是說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是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5年,超過20年或者5年才知道的,這時候也不能起訴。
祝您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