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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報稅辦法存在漏洞 媒體建議應增加舉報條款

2006-12-22 15:0 中新網 【 】【打印】【我要糾錯

  《國際金融報》今天刊文指出,申報辦法中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文章指出,這是否說明稅務機關有義務通知所有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是否意味著如果稅務機關沒有提醒納稅人,納稅人就不需要自主申報呢?如果查出某納稅人年收入超過12萬元沒有申報,但是事先稅務機關沒有提醒他,那么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處罰呢?

  所以在稅務機關目前還無法準確掌握所有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人群并給予通知時,不應該在準則中加大自己的責任和風險。

  文章認為,重要的一點在《辦法》中卻沒有提到,那就是申報后如何補稅和退稅,只說明在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卻沒有提到何時補稅或退稅,在多長時期內結清稅款,以及采取何種方式補稅或退稅,是個人在申報時當場繳納還是可以滯后一段時間等稅務機關核對好申報表后再繳納。對于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繳納稅款?可不可以由扣繳義務人代為繳納?如果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補交稅款,滯納金的繳納比例是多少等等。這些都應該在準則中做出詳細的規(guī)定,否則在實際運作中容易產生糾紛。

  12月20日的申報口徑中明確指出,股票轉讓所得需要合計到年收入中,并且指出了計算的口徑。文章認為股票轉讓所得目前還不應該合并到收入總額中進行申報,理由有如下幾點:

  首先,附屬稅制《辦法》與其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規(guī)定有沖突。其次,目前要求納稅人自主申報時計算股票轉讓所得實際操作性不夠。最后,中國的股市從2001年開始進入調整期后,直到今年行情才好轉,大多數(shù)股民今年的收益與前幾年的虧損比還是九牛一毛。

  文章進一步指出,此次自主申報要求年收入達到12萬元個人自主申報納稅。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很多,其中的一大部分是在外資企業(yè)和國有大型企業(yè)等單位就職的白領階層。這些單位的扣繳工作做得到位,如果要求他們在次年重新申報沒有必要。

  此外,在《辦法》中還應該突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納稅人對象,尤其是收入有較強隱蔽性和流動性的納稅人。這樣就可以從法制的高度對這些人群起到威懾的作用,督促他們積極自主申報納稅。

  文章同時認為,在年收入高于12萬元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有隱性收入的,而且越是有隱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獲得收入,從稅收的公平角度講,這部分人應該繳納更多的稅,但實際情況是他們對這部分收入往往不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法》和《辦法》中都不應該對這類敏感收入由于實際無法監(jiān)管和操作而在準則中避而不談。

  文章最后指出,在稅務人員普查力量有限的情況下,需要發(fā)動全社會力量進行監(jiān)督。所以需要在正式《辦法》中制定有關舉報有獎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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