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yè)借款利息扣除的籌劃
企業(yè)為了融資方便,常常在關聯方之間發(fā)生借貸款業(yè)務。雖然《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我們能通過其他途徑排除這一限制,從而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
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資子公司)的關聯協議規(guī)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550萬元。乙公司實收資本總額600萬元。已知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8%,金融保險業(yè)營業(yè)稅稅率8%,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按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按3%.乙公司當年“財務費用”賬戶列支甲公司利息5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600×50%×8%=24(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萬元。假設乙公司2000年利潤總額200萬元,所得稅率33%,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乙公司當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200+26)×33%=74.58(萬元)。
上述業(yè)務的結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萬元,由于是內部交易,對甲、乙公司整個利益集團來說,既無收益又無損失。但是,因為甲、乙公司均為獨立的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稅法對關聯企業(yè)利息費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額外支付了8.8萬元(26×33%)的稅款。而甲企業(yè)收取的50萬元利息還須按照“金融保險業(yè)”稅目繳納8%的營業(yè)稅和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合計金額4.4萬元[50×8%×(1+7%+3%)].對整個集團企業(yè)來說,合計多納稅費=4.4×(1﹣33%)+8.58=11.53(萬元)。下列三種方案可以節(jié)省上述稅款。
方案一:將甲公司借500萬元給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資500萬元。這樣,乙公司就無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適用所得稅利率與乙公司相同,從乙公司分回的利息無需補繳稅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稅稅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這樣甲公司也就無需補繳所得稅。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購銷關系,乙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當乙公司需要借款時,甲公司可以支付預付賬款500萬元給乙公司,讓乙公司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排除了關聯企業(yè)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賒銷方式銷售產品,將乙公司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由甲公司作為應收賬款掛賬,這樣乙公司同樣可以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對于方案二和方案二,屬于商業(yè)信用籌資。這是因為,關聯企業(yè)雙方按正常售價銷售產品,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業(yè)雙方自愿確定,稅法對此并無特別規(guī)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不收利息,對于投資者來說,并無任何損失。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甲公司為了考慮其自身的利益,會對銷貨款適當提高售價,實際上就是把應當由乙公司負擔的利息轉移到原材料成本。應當指出,如果關聯方企業(yè)之間不按獨立企業(yè)間業(yè)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企業(y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進行籌劃時應當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