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租費應該怎樣分月進行賬務處理
問:我們是連鎖超市,超市里的一塊空地租給乙方,簽訂了一年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租金半年一付,全年租金是50萬元。乙方在2005年12月付了第一期租金25萬元,我們也向其開具了25萬元的場租費發(fā)票。請問,我們收到的25萬元租金是在2005年12月全部入其他業(yè)務收入,還是要分月做其他業(yè)務收入,如果要分月,應該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答:這種情況在會計處理時可以在12月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果這筆收入占本單位全年收入比重比較大的,也可以分期確認。分期確認時先將全部收入記在預收賬款借方,然后分月確認收入。但如果是一次性開票的話,還是一次確認收入比較規(guī)范。在稅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1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但貴超市的情況不屬于一次性收取超過一年以上的租賃費,所以不能按此規(guī)定處理,也就是說要一次性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