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yè)稅務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l.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應比照開業(yè)登記辦理:l.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fā)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2.跨地區(qū)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yè)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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