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yè)之間轉移利潤逃稅案
原材料進價變化不大,進貨數量較往年多,成本計算采用加權平均法。生產成本較往年增加較多,其原因主要是直接材料費較高,經測算,產品成本中,材料成本所占比重由原來的60%上升為70%。為此,稅務人員詢問了有關人員,并了解了生產情況,認為生產情況正常,原材料消耗增加必然另有原因。稅務人員在審查原材料領用單時,發(fā)現領用人時有變化。詢問生產車間時,車間主任說材料領用由專人負責,不可能有其他人。問題基本清楚了,計入生產成本的原材料并不全是本廠的生產車間領用。會計人員交待,計入生產成本的原材料消耗中,包括聯營企業(yè)——校辦工廠的一部分消耗。這樣做的原因是,聯營企業(yè)——校辦工廠享受所得稅減免優(yōu)惠,通過減少本廠利潤,增加聯營企業(yè)利潤的辦法,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經過審查,94年1月-10月份該廠通過這種方式計入成本的原材料價值共計564700元。
根據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如下處理:向校辦工廠銷售的原材料應按成本加5%計算銷售額;企業(yè)限3日內補納所得稅款;認真學習并嚴格執(zhí)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帳務調整如下:
?。?)登記應收校辦工廠款:
564700×(105%)=592935(元)
借:應收帳款——校辦工廠 592935
貸:本年利潤 592935
(2)按33%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592935×33%=195668.55(元)
借:所得稅 195668.5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5668.55
(3)補繳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5668.55
貸:銀行存款 1956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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