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利息也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來源: 編輯: 2006/10/10 16:56:10 字體:

  問:某公司在2005年向個人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2005年應支付借款利息100000元,當年該單位由于資金周轉較困難,僅支付了70000元的利息,并在支付時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14000元,余下的30000元,財務人員在2005年12月進行賬務處理時將其未付的借款利息作為其他應付款掛賬于個人名下,請問此項應向職工支付的利息掛賬未付也要扣繳個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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