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管轄的理解
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訴訟管轄一般適用《行政訴訟法》關于管轄范圍的規(guī)定。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一、關于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鶎尤嗣穹ㄔ汗茌犚话愕亩悇招姓V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二、關于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原則為:人民法院管轄區(qū)與行政管轄區(qū)相一致;法院管轄區(qū)與當事人有一定聯(lián)系;訴訟標的地與人民法院管轄區(qū)相一致。所以,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共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凡是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經過復議,復議裁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均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稱為特殊地域管轄。具體情形是指:
?、賹ο拗迫松碜杂傻男姓娭拼胧┎环崞鸬脑V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谝虿粍赢a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任意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對共同管轄有如下規(guī)定:
?、俳涍^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既可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诋斒氯藢ο拗迫松碜杂傻南拗茝娭拼胧┎环崞鸬脑V訟,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動產跨連兩個法院轄區(qū),該兩法院均有管轄權?!缎姓V訟法》第20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于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相對上述法定管轄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件;二是移送法院發(fā)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件確有管轄權。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由它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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