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yè)的經營方式也在不斷發(fā)生變化,企業(yè)之間的資產置換、股權交換等易貨貿易越來越多。為了規(guī)范對這些行為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財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頒布了第九項具體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并規(guī)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在全部企業(yè)實施。而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的第29號意見書也對非貨幣性交易會計作了規(guī)定。本文意在探討兩國準則的差異,從而加深對我國會計準則的理解與運用。
一、準則規(guī)范的范圍
根據《美國會計原則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交易會計》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為第29號意見書)。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或非互惠轉讓,其中非互惠轉讓又包括了與所有者的非互惠轉讓及與所有者以外的企業(yè)的非互惠轉讓。我國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guī)定:非貨幣交易是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由以上定義可看出,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guī)范的范圍比美國的規(guī)定要小,主要表現在:
1、我國的準則只涉及互惠性非貨幣供資產交換行為的規(guī)范,而美國的準則既涉及互惠性的交換,也涉及非互惠轉讓。
我國之所以將非互惠轉讓排除在非貨幣性交易難則之外,主要是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其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非貨幣性交易的核心內容;其二,非互惠轉讓性質較特殊,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性質差異很大;其三,非互惠轉讓,加收到或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及發(fā)放股票股利等已在有關制度中作出了明確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并將頒布其他準則給予詳細規(guī)范。
2、我國非貨幣性交易對象只涉及非貨幣性資產,不涉及非貨幣性負債,而美國兩方面都涉及。例如,企業(yè)預收的租金需要企業(yè)將來以一定數量的資產或勞務來償還,而將來提供的資產、勞務的價值現在是不確定的,因此預收租金屬非貨幣性負債。該項交易在美國作為非貨幣性交易處理,而在我國暫時未將其納入非貨幣性交易中,原因是這種情況在我國出現較少,暫無必要對其進行詳細規(guī)定。
二、非貨幣性交易的劃分
我國與美國會計準則均根據交易及盈利過程是否完成為標準,將非貨幣性交易區(qū)分為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但兩國在兩類交易的涵義上存在一定的差異。
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首先將非貨幣性資產區(qū)分為生產性資產和非生產性資產。其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是指:1、以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產品與將會在企業(yè)相同經營范圍內出售的產品相交換,以便向交換各方以外的顧客銷售產品;2、以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產性資產與類似的生產性資產相交換。而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是指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以外的交易,如生產性資產與非生產性資產相交換(如產品與設備相交換),性質不同的生產性資產之間的交換(如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之間的交換)和性質不同的非生產性資產之間的交換(如以股權投資換取產品等)。
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將企業(yè)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待售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待售資產是指待售資產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材料、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這樣劃分,我國的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是招待售資產與待售貨產之間交換及非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是指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方面,我國的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比美國的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范圍廣;另一方面,我國的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比美國的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范圍窄。如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之間交換,在美國屬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而在我國屬同類非貨幣性交易。
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是由于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應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對換入的資產進行計價,不同類非貨幣交易是按換入資產公允價對換入資產進行計價,所以為了盡量減少運用公允價值的機會,在我國盡可能擴大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減少不同類貨幣性交易范圍,因為公允價值概念剛剛引入我國,我國會計人員對此不太熟悉,同時公允價值確定也非常困難。
三、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
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換人資產計價,二是交易損益的確定。同時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又包含涉及補價和不涉及補價兩種,美國在發(fā)生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時,換入資產一般按換出資產賬面價計價,不確認損益;而我國卻要區(qū)別換出資產是否發(fā)生增減值,增值時處理與美國相同,而減值時換入資產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價,損失為換出資產的減值數。
因此,我國在進行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處理時,更強調謹慎原則的運用,即資產增值時,不確認增值收益;而資產減值時,應確認資產減值的損失。
四、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
中美關于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根本差別在于換入資產計價標準不同,美國規(guī)定以換出資產公允價作為計價標準,中國則以換入資產公允價作為計價標準。
在此,中國強調的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相交換,其盈利過程已完成,交易應視為資產出售,因此收到的資產應以其本身價值入賬;美國強調的是與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相一致,因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是按換出資產價值計價,因此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也應接換出資產價值對換入資產計價,只不過前者是接換出資產賬面價計價,而后者是接換出資產公允價計價。
五、公允價值的確定
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換入與換出資產均應按公允價值進行計價交換,但兩國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的論述卻有所不同?!睹绹攧諘嫓蕜t公告第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會計》中對公允價值作了解釋,即公允價值是在當前交易中,雙方自愿買人(承擔)或賣出(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所使用的金額。對公允價值如何確定等問題未作解釋。而我國的準則中除了解釋公允價值的涵義外,還規(guī)定了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及各項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確定的具體方法,我國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確定的論述比美國更為全面具體。
公允價值概念的引入是我國會計理論的一項重大突破,它表明我國已突破了歷史成本計價的傳統(tǒng)限制,出現了多種計量屬性并存的局面,它使我國的會計信息更能適應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求,也向國際慣例靠近了一步。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它實施的難度及后果,因為公允價值如果運用不合理,企業(yè)領導者和會計人員通過與外部的合謀而隨意操縱會計信息,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稅款受損,形成新的會計信息失真的源頭,這些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綜上所述,我國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美國有很多不一致之處。總體而言,我國的準則比美國的規(guī)定更詳細、更全面,既吸取了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以及我國會計人員業(yè)務素質偏低的現狀。但也應看到,差異過多,也為我們更好地同國際慣例接軌帶來了一定的障礙,這也應引起我們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