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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思考

2004-10-25 10:21 來源:管亞梅

    一、當前存在的若干會計法律問題

    1.現行法規(guī)中重視行政及刑事的處罰,輕視民事處罰。我國的經濟體制原從計劃經濟中脫胎而來,現有的法規(guī)還是體現了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jié)。例如,在《證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條中,簡單地提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民事責任,至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處理這一民事責任,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給具體的司法判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陛。即使在《會計法》中也是只字不提會計問題中的民事責任問題。類似的問題,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關的經濟法規(guī)中。

    2.缺乏對虛假會計信息具體認定的法律規(guī)定。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guī)中,已經規(guī)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對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確認虛假會計信息,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不同階層的人士會有不同的標準:專業(yè)人士通常是以專業(yè)標準為依據,只要符合;專業(yè)標準,不管會計信息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是否有出入,都不將其認定為虛假會計信息;非專業(yè)人士則通常認為,只要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則該項會計信息就屬于虛假信息。由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及有關的司法部門一般都是非專業(yè)人士,一旦因會計信息問題引起法律沖突,在認定某項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如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部門往往以最為簡便的方法來判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這就是以事實作為標準。有關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已大量發(fā)生在與驗資有關的民事糾紛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還是過失,又是一個法律難題。因為區(qū)分故意與過失,在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還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況下,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如屬于重大過失,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就相對要大些,賠償的金額就可能較高;對于一般過失,則賠償的責任就較輕。但是,要界定產生虛假會計信息是故意還是過失,即使是專業(yè)人士,有時也是難以勝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雖然確認了某項會計信息是虛假會計信息,并已認定了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但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賠償哪項經濟損失,在法律上仍是一個非常模糊的問題。目前司法界對于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是以驗資金額的不實部分作為賠償金額,而不是以會計信息使用者使用該虛假會計信息實際受到損失的金額為依據。然而這一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所有與虛假會計信息有關的法律沖突。如上海貝齡微電子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中,由于有關部門的過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誤登為0.43元,按照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賠償要求,注冊會計師每股僅需賠償0.04元,這對損失了成千上萬元的投資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3.關于虛假會計信息法律責任分擔問題。由于虛假會計信息會帶來嚴重的社會經濟后果,因此,對制造與公布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是理所當然的。然而,一項虛假會計信息的披露,從原始憑證開始、直至報表的公布,中間有著非常多的環(huán)節(jié):如公司的財務人員、財務經理、公司總經理、注冊會計師、公司監(jiān)管機構、會計信息發(fā)布的媒介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本身。如何確定這些不同環(huán)節(jié)的法律責任,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在現有的《公司法》、《證券法》中,都強調了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門與財務主管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也強調注冊會計師因過失要對虛假會計信息承擔責任。同時,有關法規(guī)也規(guī)定了監(jiān)管部門的失職亦應承擔責任。但是,對同一案件的虛假會計信息責任究竟如何分擔,從未在任何的法規(guī)中予以規(guī)定。這樣在司法實踐中,當一項虛假會計信息涉及到多個環(huán)節(jié)時,司法部門只能采用“非理性無限連帶責任”的判例原則,即誰最有能力承擔經濟賠償,就由誰來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深口袋理論”。這一理論的貫徹,從表面上來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會機制的作用,但實際上由于責任與權利不相配比,這種處罰不當已產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據有關方面的調查,由于美國六大會計師事務所有相當的經濟賠償能力,因此,在虛假會計信息的賠償金額中承擔了大部分責任,截至1995年底,美國六大會計師事務所總計面臨300億美元的索賠,這甚至超過了其資本總和的20倍。這樣,就變相地鼓勵那些經濟承擔能力較差的人員去制造虛假會計信息,而將責任轉移到有經濟承擔能力的這一方。

    二、解決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若干設想

    1.借鑒國際法務會計經驗,開展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規(guī)范理論研究。針對普遍存在的會計實務中的法律問題,以會計與法律相結合的一門邊緣學科應運而生,這就是被稱為“法務會計”的一個新會計分支。作為一種學科,它主要處理財務事實與企業(yè)違法問題的關系,并運用于法律上的鑒定。歐美各國會計界已開始對法務會計開展了廣泛研究,有關這方面的論文與專著亦層出不窮,世界著名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也對這一問題予以特別的關注,不僅紛紛成立了科研小組,而且還專門設置了法務會計部門,以應付社會的需要。

    法務會計不僅在理論上得到總結,在實踐中也被

    廣泛運用。例如,法庭調查美國最大的舞弊丑聞案——麥克威爾通訊公司舞弊案時,美閏普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就作為法務會計人員,在法庭上予以作證。又如,在調查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瑞士銀行侵占猶太人存款事件中,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共起用了450個法務會計人員,才得以完成客戶的委托。由此可見,研究與借鑒國際法務會計的基本理論,是解決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首要方法之一。

    2.通過現有的會計訴訟案例,加強對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會計訴訟案例,歷來是世界各國會計理論界最為重視的研究領域之一。每一個重大會計訴訟案例的發(fā)生,都對社會經濟造成了一定沖擊,而且,每一個重大會計訴訟案例的背后,總是隱含著一些深層次的法律問題:要么是會計理論滯后于實務,使得會計法律的制定者無法預見可能發(fā)生的新情況,沒有及時制定應有的新法規(guī),導致了會計實務界的失誤;要么是會計實務界對現有的會計法規(guī)缺乏應有的理解,使會計實務發(fā)生偏離……。認真研究這些重大的會計訴訟案例,尋求其產生根源及對策,已成為世界各國會計理論界對會計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的最好方法。當前,我國已發(fā)生了不少重大的會計案例,如深圳原野、紅光實業(yè)、瓊民源、東方鍋爐等舞弊案,都是出于利用虛假會計信息為個人或小集團謀取私利。通過會計案例,加強會計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是妥善解決我國會計法律問題的又一個重要途徑。

    3.設立會計法律監(jiān)督機構,強化對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的監(jiān)督。當前,我國在設立會計監(jiān)管部門時,主要強調的是技術管理,其次強調的是行政處罰。監(jiān)管部門的大部分精力放在會計技術規(guī)范的制定與協(xié)調上,并對一些違規(guī)、違紀現象進行行政處罰。這些技術標準是判斷會計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對我國的會計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會計監(jiān)管要逐步轉移到法律問題的協(xié)調上。一旦遇到諸如會計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沖突時,作為會計監(jiān)管部門,應站在獨立客觀的立場上,對這些會計信息予以鑒定,并作出相應的結論,以便給有關司法部門提供依據。有關這方面的任務,將會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越來越迫切。在會計監(jiān)管部門中設立法律監(jiān)督分支機構,強化對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監(jiān)督,將成為我國會計監(jiān)管部門今后的重要任務之一。

    普及會計人員的法律知識,強化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有效處理會計法律問題的又一有效手段。從當前看,我國會計人員的法律意識非常淡薄,總認為會計信息的差錯只是工作態(tài)度問題,而沒有將其放到法律責任的高度,例如,前些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其低級差錯之多,其問題之嚴重,令人瞠目。因此宣傳普及會計法律知識,對我國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