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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fā)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yè)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chuàng)新業(yè)務的正式推出已具備制度基礎。
業(yè)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yè)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tǒng)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guī)則予以確認,并將成交結果發(fā)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yè)務處理服務。
交易主體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
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標的證券
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經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回購期限
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 年,回購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順延等情形除外。
質押率
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質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額與質押標的證券市值的比率。
?。ㄈA泰證券)各類標的證券的基準質押率(流通股)主板股票為55%,中小板50%,創(chuàng)業(yè)板45%國債為75% 地方債為70%企業(yè)債、公司債和分離交易可轉債純債為65%可轉換公司債券為60%普通封閉式基金和創(chuàng)新封閉式基金的優(yōu)先級為60% 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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