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要追求最大公約數(shù)
內容摘要:直接稅并不會把“富”趕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關鍵的因素是建立完善的財稅制度,并在信息公開透明化上有值得公眾認可的進步。
在現(xiàn)代文明的語境里,現(xiàn)代社會的任何經濟體、官方主體都認可稅收必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過,這并不等于可以相對順利地把這個理念和實際對接。
稅收有“抽肥補瘦”效應,但實際生活中,大家會意識到,在開放條件下、統(tǒng)一市場里,納稅人有“用腳投票”的空間,這一空間的收攏或打開,都伴隨著“抽肥補瘦”如何留住富人這一問題。
我不認為現(xiàn)在討論的直接稅——比如說房地產稅、遺產增值稅——會把“富”趕走。
發(fā)達經濟體有很嚴格的遺產稅。美國在2011年爭議了一年以后,將遺產稅提高到他們認為合理的狀態(tài)。如果富人想去美國、英國、歐洲,那就面臨著比中國更高的稅賦。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關鍵的因素是稅收法定原則,它是工薪體系、合法稅收運轉的關鍵因素。
不過,就當下而言,我國人大立法的客觀需要和實際能力并不匹配。眾所周知,《預算法》的修訂跨越了兩屆政府,雖然最終取得了時代的成就,但也難免留下了一些遺憾。
所以,我們應該對稅收立法寄予更大的期望。
如何讓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公眾聲音經過理性的過濾后,充分地進入立法過程,在具體實踐中將十分具有挑戰(zhàn)性。雖然現(xiàn)在國家在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框架下,已經將全面依法治國作為治理綱領,有了清晰的法制邏輯。
這些年來,大眾納稅人在政府用稅、征稅的公開透明化意識上有著顯著的提升。他們要求了解政府的錢從哪里來、用到哪里去。但是,實際情況中,信息披露的滯后,已經跟不上納稅人的要求。
可以知道的是,如果政府在財稅制度的建立過程中,沒有在信息公開透明化上有值得公眾認可的進步,那么,公眾誠信納稅這一文化氛圍的培育就無從談起。公眾納稅和政府公開,在財稅制度的建立中是相輔相成、共同推進的。
但是,走向現(xiàn)代國家、現(xiàn)代社會、現(xiàn)代文明,我們顯然不能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簡單規(guī)則來解決公共資源配置的問題。比如在稅收上,就不可能簡單地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來處理事情——以當下的情況而言,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許多稅費應該取消。
只有我們將走向偉大民族復興的政治文明、公民素質、社會和諧、公權體系等要素綜合在一起,通過理性的立法過程,形成最大公約數(shù),把各種利益集團的訴求盡可能地、最大包容限度地以規(guī)則的形式進行確認,才能夠更好的推進財稅體制建設,才能夠留住被“抽肥”的富人,才能夠在保護整個社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保護富人的長遠利益,才能夠讓富人在更多地給國庫做貢獻的同時,減少他們的擔憂。
只有當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能夠監(jiān)督政府、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享受穩(wěn)定的生活,才能夠真正地做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沖破利益藩籬,只有在這一基礎上,清晰稅收的邏輯,才能夠打贏全面改革的攻堅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