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2001年制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擬通過稅務部門規(guī)章形式發(fā)布,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指各級稅務局對具有重大影響、案情較為復雜或涉及金額較大的稅務案件進行集體審議并作出決定的過程。
辦法要求,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應司法、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辦法明確,稽查局應當在內部集體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稅務行政處罰達到聽證標準且被查對象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稽查局提請審理時,應當說明舉行聽證的情況。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理。
辦法還要求,經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案件,在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時,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等規(guī)定,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