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溢價以外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交個人所得稅嗎
【問題】
我公司用股票(本)溢價之外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交個人所得稅,有沒有相關的文件規(guī)定?
【答案】
您說的情況,自然人股東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參考如下規(guī)定:
國稅發(fā)〔2010〕54號
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zhí)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加強企業(yè)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116號: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