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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外購住宅,已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否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9/01/23 15:27:55 字體:

  【問題】

  我公司2016年9月購入一套住宅作為職工宿舍,當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已將涉及的進項稅額轉出,現在對外銷售,按照購房發(fā)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能否可以扣除轉出的進項稅額?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的規(guī)定:提供的購房發(fā)票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按照發(fā)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所以,貴公司可以扣除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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