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轉讓合伙份額是否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問題】
合伙企業(yè)轉讓合伙份額是否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印花稅是列舉稅,上述規(guī)定中列舉的產權轉移書據中不包含合伙企業(yè)份額,因此轉讓合伙企業(yè)合伙份額所立的書據不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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