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無形資產約定了使用年限,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問題】
企業(yè)受讓的無形資產,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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