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人股東分紅,能否用2018年的證明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
【問題】
2021年向香港法人股東分紅,該香港股東在2018年取得香港稅務主管當局證明2018年度香港居民身份的證明,能否用該證明在2021年分紅時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內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5號)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稅務主管當局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歷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可用作證明該香港居民在該公歷年度及其后連續(xù)兩個公歷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關香港居民的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條件,則原適用于該公歷年度的居民身份證明書不能用作證明其在情況發(fā)生變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2016年0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內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明確,根據(jù)換函,香港稅務主管當局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歷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可用作證明該香港居民在該公歷年度及其后連續(xù)兩個公歷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納稅人取得香港稅務主管當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證明其2016年稅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則該居民身份證明書可作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個公歷年度從內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證明材料。如果香港納稅人取得香港稅務主管當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證明其2014年稅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則該居民身份證明書可作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個公歷年度從內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證明材料。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香港稅務主管當局于2018年出具的證明香港納稅人2018年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可以作為2018、2019和2020年度從內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證明材料,香港法人股東取得2021年股息紅利在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時不能使用,應重新取得2021年度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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