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來源境外的所得如何判定
居民個人來源境外的所得如何判定?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guī)定,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企業(yè)、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xù)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八)中國境外企業(yè)、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九)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