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設備用于非應稅項目莫抵稅
Z公司購進一批用于食堂的制冷設備,財務認證抵扣后未就該業(yè)務作進項轉出處理,被稅務機關責成補繳增值稅11萬余元。應用于職工福利和非應稅勞務的增值稅進項轉出是經(jīng)典試題,實務中卻往往被財務人員忽略。
案情概況:Z公司為一家電器設備銷售公司,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2013年為改進后勤服務,對外采購了職工食堂用制冷設備一批,價款68萬元,公司財務部門就收到的增值稅發(fā)票到稅務局認證、抵扣進項稅額11萬余元。檢查員在專項檢查中發(fā)現(xiàn),Z公司對上述用于職工福利進項稅額未按規(guī)定作進項轉出,追繳Z公司增值稅11萬余元。
案情分析:公司財務人員坦承,Z公司作為一家電器設備公司,主營業(yè)務便是銷售電器設備,所以購進用于后勤的設備與公司一般銷售的貨物區(qū)別不大,財務處理上也就采用同樣的方法,沒有認真判斷業(yè)務性質,未將用于職工福利的電器設備進行進項轉出處理,一方面是對增值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夠深入;另一方面,的確沒有意識到進項轉出的問題。
法規(guī)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fā)生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處理結果: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Z公司用于職工福利及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行為,追繳Z公司增值稅1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