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稅局對部分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進行調整,提高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標準,以及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月扣除上限額。此次調整,是地稅部門根據(jù)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依據(jù)市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2013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shù)據(jù)(62619元)進行的年度例行調整。市民在取得上述收入時,將可享受更多的免征或稅前扣除額度。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標準調高至187857元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據(jù)此,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從177030元提高至187857元。對于超過的部分,仍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是: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存的三險一金)÷工齡-費用扣除額] ×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工齡。其中,工齡是指解除該勞動關系時的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如:李先生工作15年后被企業(yè)解雇,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0萬元,同時,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納了3000元的“三險一金”。因此,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應納稅額可分兩步進行計算:1.應納稅所得額:300000-187857-3000=109143元;2.應納稅額:[(109143÷12-3500)×20%-555]×12=6768.6元。
住房公積金的每月扣除上限額提高至1878.6元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失業(yè)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也就是說,單位和個人在繳存公積金的時候,其用于計算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工資基數(shù)不能超過15654.8元,同時其繳付的比率不能超過12%。對于超過比例或標準繳存的,需將超過部分,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李先生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20000元,其今年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為15%,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5%=3000元,繳存基數(shù)與扣繳比例均超過的標準,則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2%=1878.6元。而若李先生今年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為10%,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0%=2000元,但其繳存基數(shù)超過了規(guī)定標準,故可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0%=1565.5元。
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每月扣除上限額提高至626.2元
根據(jù)《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 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個人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yè)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 因此,在計算個人繳費稅前扣除額時,必須同時滿足工資計稅基數(shù)不超過15654.8元,比例不超過4%兩個條件,扣除最高限額為6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