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chǎn)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zhí)行。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勞務派遣服務政策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