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哪些營改增業(yè)務具有管轄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上述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境內稅務機關對境內發(fā)生的營改增業(yè)務具有稅收管轄權。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針對不同營改增項目,判斷境內稅務機關對營改增業(yè)務是否具有稅收管轄權的條件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類:
1、銷售服務
除不動產租賃外,只要銷售方位于境內,無論購買方在境內還是境外,也無論服務發(fā)生于境內還是境外,境內稅務機關均具有稅收管轄權;如果銷售方位于境外而購買方位于境內,則境內稅務機關對發(fā)生于境內的服務和不完全發(fā)生于境外的服務,具有稅收管轄權。
對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境內稅務機關不具有稅收管轄權。
2、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的判斷條件與銷售服務相似,但是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有區(qū)別:只要所銷售的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無論銷售方或購買方是否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均屬于在境內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
3、銷售和租賃不動產
不動產租賃實際屬于“銷售服務”范疇,但是因為標的指向不動產,因此判斷稅收管轄權的條件與其他銷售服務不同,而與銷售不動產相同,即無論銷售方、購買方位于境內還是境外,只要標的不動產位于境內,境內稅務機關即具有稅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