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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的物流企業(yè)出口設備如何辦理退稅

2014-07-10 16:19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公司是一家被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物流企業(yè),擬委托出口一套使用過的物流自動分揀設備。該設備于2010年3月購進并取得增值稅專票發(fā)票,請問出口該設備能否辦理出口退稅?退稅的計稅依據(jù)如何確定?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三)點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qū)的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yè)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六)點規(guī)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j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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