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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銀行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2018年第2季度的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 1)購入6臺自助取款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為40萬元,增值稅為5.4萬元; 2)租入一處底商,作為營業(yè)部,租金總額為10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為100萬元,增值稅為5萬元; 3)辦理營業(yè)部業(yè)務,收取含稅手續(xù)費31.8萬元;收取含稅賬戶管理費26.5萬元; 4)為企業(yè)辦理貸款業(yè)務,取得含稅利息收入1.06億元; 已知:該銀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符合抵扣規(guī)定;提供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計算該銀行第2季度應納增值稅稅額。

84784974| 提問時間:2019 12/2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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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你好,第二季度的進項稅額是 5.4+5=10.4
2019 12/24 17:21
暖暖老師
2019 12/24 17:24
銷賬稅額的計算是(31.8+26.5+10600)/1.06*6%=603.3
暖暖老師
2019 12/24 17:24
繳納增值稅的計算是603.3-10.4=592.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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