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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勞動者不簽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用人單位支付2倍工資。是這樣的嗎

84785003| 提問時間:2023 01/1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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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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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實務
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用工日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勞動者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計算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仍然開展勞動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拓展知識:另外,用工日超過一個月至一年的,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有義務遵守合同約定。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其有追究責任。
2023 01/1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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