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某一納稅年度由于超限額未予抵免的已繳非居住國稅款,允許在一定年限內,與其他納稅年度的不足限額相互沖抵。這是對跨國納稅人發(fā)生在非居住國的不同納稅年度之間的不足限額與超限額進行的互相抵充,是對原屬不予直接抵免稅款的一種照顧。抵免限額的年度結轉可有前轉和后轉兩種形式。其允許結轉年限各國規(guī)定不同。如美國對跨國納稅人發(fā)生的超限額允許結轉的年限,規(guī)定為前轉2年,后轉5年,日本規(guī)定為后轉5年。采用抵免限額年度結轉的做法,對跨國納稅人是有利的。一般說來,國內擁有大量剩余資本,需要鼓勵對外投資的國家往往選擇這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