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經營的材料差價的入賬
問:我公司屬于原本就是一個子公司,現(xiàn)在母公司的母公司(我公司屬于二級子公司)安排下在外省市成立了一個物資辦事處的分支情況。我想問的是怎樣操作起來比較簡單、手續(xù)又比較完善而且沒有納稅風險,以下操作是否可行:我公司物資辦事處與母公司的工程指揮部簽訂代購協(xié)議,簽訂代購協(xié)議后我公司物資辦事處與物資供應商以母公司工程指揮部名議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這樣是否就算代購行為成立?如果發(fā)票開給母公司工程指揮部后,母公司指揮部通過我們物資辦事處把材料分給了其他子公司的施工隊,沒有差價,母公司在其行為上是否有稅務風險,或者說納稅手續(xù)方面有沒有什么遺漏?另外對于外省市經營許可證明到底有什么作用,或者說辦或不辦有什么法律責任或后果,物資辦事處的所得稅繳納問題是否回公司機關繳納,如何讓公司機關所在地的稅務局確認物辦事處收入和費用呢?還有就是:我需要開具代購的服務發(fā)票在那經營地開呢,還是回公司機關所在稅務局開呢,牽涉完稅又在那呢?再就是假如我有一部分差價在應付款里,即供應商了解我這種情況在發(fā)票金額多開了一部分或者說是回購,這部分是否要繳稅,帳務上可不可以不進資本公司而以材料價差進收入呢?
答:你公司在外省市成立物資辦事處,專門負責為母公司提供工程物資的采購、倉儲、運輸、供應等,這種情況,你公司應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果該辦事處自其在外省(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xù)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向其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如果你公司辦理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則該辦事處相應的收入和費用等由你公司進行匯總核算,相應稅款由你公司匯總繳納,否則,辦事處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有權要求該辦事處在所在地繳納相應稅款。
上述業(yè)務,如果你公司符合財稅[1994]26號文第五條的規(guī)定,由母公司撥付購貨價款,不墊付資金;以母公司的名義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取得供應商開具給母公司的發(fā)票轉交給母公司入賬;以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xù)費,則你公司的行為屬于代購行為。你公司為母公司代購貨物并為其提供貨物運輸?shù)膭趧?,這一業(yè)務不存在納稅風險。
由于你公司辦事處既提供代購勞務,又提供倉儲、運輸?shù)葎趧眨@種情況,涉及多個勞務發(fā)生地,因此,可以在你公司所在地開具相應發(fā)票,相應稅款由你公司匯總繳納。
如果你公司代購材料取得材料價差的,則你公司行為不屬于代購行為,應屬于銷售行為,不論你公司賬務上如何處理,在稅務上應按收取的代購撥付款項及代購手續(xù)費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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