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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yè)賬外收入、小金庫異同

2006-04-19 10:56 來源:金 茜

  近年來,我們在對金融企業(yè)的審計過程中,由于對帳外收入、“小金庫”等各自的概念以及存在的異同的關系界定的不清楚,以至于在審計問題的定性處理上出現(xiàn)了一些不準確,不恰當,不一致的問題,如有的把帳外收入定性為“小金庫”,有的把“小金庫”定性作為帳外收入,有的把帳外收入和“小金庫”作為少計收入處理等等。對此,筆者結合審計實踐談談自己的看法。

  帳外收入、“小金庫”和少計收入都是違反了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其結果必然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核算上最后都反映為少計收入或少計支出,最終影響損益,這是它們的共同點。但是帳外收入與“小金庫”之間有著很大的區(qū)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不能把帳外收入輕易定性為“小金庫”,雖然“小金庫”中也有帳外收入,但不一定所有的帳外收入都是“小金庫”,“小金庫”的資金不一定都是來源于帳外收入。

  概念形成不同

  帳外收入是近年來才出現(xiàn)的問題,它的形成過程是與銀行違規(guī)帳外經營分不開的。前幾年銀行為了逃避計劃與規(guī)模控制,大量進行帳外經營,所謂帳外經營,就是在法定帳之外,另設一套帳務,從事帳外拆借、存款、貸款業(yè)務,發(fā)生的收入、支出和成本費用全部在這套帳外帳中核算,因此而形成的收入或利潤,即為帳外收入。

  “小金庫”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以前也叫“小錢柜”,“小家當”。它的資本來源于截留、侵占應上交國家財政的收入和本單位的各種生產經營收入,由于少數(shù)幾個人(一般為2-3人)控制,用于違反規(guī)定的不合理的支出,為少數(shù)人和個別人謀取私利,甚至共同貪污挪用。

  少計收入是一個有關收入確認和核算方面的廣義概念,指的是被審單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在當期將應計而未計的收入,它不能反映收入的具體形態(tài),只涉及收入的真實性問題。

  經濟背景不同

  帳外收入是前幾年各單位的帳外經營活動(包括自辦經濟實體)的產物,是近幾年國家整頓金融經濟秩序,查處銀行違規(guī)帳外經營而提出來的,這個問題出現(xiàn)具有階段性,隨著打假治亂深入和金融秩序的好轉和新《會計法》的實施,帳外經營活動和帳外收入會日趨減少,甚至消失。

  “小金庫”是八十年代伴隨著改革開放和企業(yè)管理體制經營變革,以及國家、企業(yè)和個人三者經濟利益格局的調整變化而出現(xiàn)的以謀取小團體利益為目的的一種不合理的經濟現(xiàn)象,是原來國家財政部門開展的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而提出來的。由于它代表著小團體利益對灰色收入的普遍期望,因此,它的存在具有很強的剛性,是一個長期可能存在的問題。

  收入來源不同

  帳外收入主要是由于前幾年的帳外經營活動而形成的,是一種分流收入,它的特征:一是它來源于帳外經營,二是收入的確認和核算有一套比較完整的帳務,三是本行內涉及的部門和人員較多,如會計、計劃、信貸等。四是其目的具有多重性,如逃避信貸計劃和規(guī)?刂、偷稅漏稅、規(guī)避國家的貸款政策、為謀取小團體利益等。

  “小金庫”的收人主要是由截留、侵占本單位的法定收入和應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而形成,它是一種截留收入,其手段比帳外經營更惡劣。

  存在的形態(tài)不同

  帳外收入是在帳外經營過程中扣除了經營支出后的凈收入(利潤),存放在一個或多個銀行帳戶中!靶〗饚臁眲t是以一個銀行帳戶、現(xiàn)金庫存或一本收支流水帳為存在形式,有收有支有余,收入的目的是為了支出。帳外收入也可能轉化為“小金庫”,即帳外收入被轉移用于本單位的一些不合理的帳外支出時,這部分資金收付就成為“小金庫”。

  依據(jù)的法規(guī)不同

  筆者認為,要嚴格劃分帳外收入!靶〗饚臁敝g的界限,應分情況,分別處理,不能把帳外收入簡單地定為“小金庫”,更不能把“小金庫”作為帳外收入或少計收入處理。對于帳外收人的問題,應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幾年來頒發(fā)的一系列清理和糾正帳外經營的文件和《金融保險企業(yè)財務制度》作出處理,一是清理并帳,作為少計收入處理,二是如需對責任人追究責任的,應交人民銀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應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小金庫”問題,審計機關應直接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依照第五十二條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的建議,涉嫌違法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