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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修訂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

2015-03-24 08:3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取消對葡萄酒消費稅實行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的審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辦法解決葡萄酒消費稅重復征稅問題。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yè)購進(以下簡稱外購)、進口葡萄酒連續(xù)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進一步減輕辦稅負擔,提高辦稅效率。

2014年11月,國務院下發(fā)《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事項。此前,為避免重復征稅, 2006年稅務總局印發(fā)了《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對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管理,對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xù)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實行憑《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管理,退稅審批程序較為復雜。

審批取消后,稅務總局立即著手修訂《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將現行的國內生產企業(yè)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的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改為抵扣,與進口葡萄酒實行抵扣政策保持一致,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同時確保各項后續(xù)管理措施及時到位。

修訂后的《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明確了納稅人抵扣的憑證種類和抵扣辦法。納稅人以進口、外購葡萄酒連續(xù)生產應稅葡萄酒,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以前退稅需要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領用和開具,在此之前已領用尚未開具的要退回主管稅務機關。

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的證明單要在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 “取消審批并不是放手不管,在加強后續(xù)管理上我們也下了功夫。”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取消后,納稅人要按照現行消費稅管理規(guī)定,建立《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方便稅務部門事后監(jiān)管,防范稅收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fā)布,并就有關稅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6號)規(guī)定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停止領用和開具,在此之前納稅人應將未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回主管稅務機關。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應于2015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

二、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類應稅消費品納稅申報時,啟用新的《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1《本期準予抵減(扣)稅額計算表》(表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編碼規(guī)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620號)同時廢止!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1《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1《本期準予抵減稅額計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1.本期準予抵減(扣)稅額計算表

2.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28日

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葡萄酒消費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的審批方式,統一改為抵扣方式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二、修訂后的《辦法》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yè)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xù)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是明確了抵扣憑證種類。納稅人以進口、外購葡萄酒連續(xù)生產應稅葡萄酒,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算扣除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是明確要求納稅人按照現行消費稅管理規(guī)定,建立《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三、在修訂《辦法》同時,一并明確了過渡期有關稅收管理事項,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停止領用和開具,在此之前未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納稅人應退回主管稅務機關;二是2015年2月28日(含)前已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應于2015年5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三是啟用新的《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本期準予抵減(扣)稅額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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