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筑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問題】
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臨時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會被拆除,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案】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chǎn)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因此,建筑工地的臨時建筑在工程結束時被拆除,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其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