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之前購買的房產出售,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問題】
我們是江蘇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在北京有一套房產,是營改增之前購買的,現(xiàn)在想出售,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購買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