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之前跟朋友協(xié)議,轉讓某公司17%的股權給他,事后朋友反悔,愿意按照協(xié)議補償我10萬元,那這筆錢我需要繳納個稅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因此,對于張先生收到的10萬元違約金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