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稅局關于自行申報車船稅納稅期限調(diào)整的重要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自行申報車船稅納稅期限調(diào)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宣布失效和決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21〕8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通知》(浙政發(fā)〔2011〕96號)第三點中的“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和船舶,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15日內(nèi),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上一年度應繳的車船稅”已經(jīng)修改為“船舶和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本年度應繳的車船稅”。
據(jù)此,從2022年起,我市自行申報車船稅納稅期限調(diào)整為每年12月31日前。請自行申報車船稅納稅人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車船稅申報繳納。如有疑問請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或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2年10月26日